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
 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1年3月18日 能源办[1991]222号)


  现将《能源部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本规定时,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部电力司反映。

附:     能源部火力发电厂文明生产若干规定(试行)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把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建设成为一流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企业,不断提高安全、文明生产水平,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生产是企业素质的综合反映发电厂文明生产,要立足于造就一支“奋发进取、忠于职守、规纪严明、训练有素”的职工队伍,创造一个设备完好、窗明几净、环境整洁、秩序井然的工作环境,全面提高企业素质。
 第三条 发电厂厂长既是本厂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全厂文明生产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 发电厂要有明确的文明生产管理部门,并逐步形成厂、车间、班组的三级文明生产管理网络。
 第五条 发电厂必须通过明确的岗位责任制,严格齐全的规章制度和检查考核办法,逐步将本规定的要求融汇到每个职工的日常工作之中,形成严细认真的工作作风。
 第六条 要坚持奋发图强,艰苦奋斗,勤俭办企业的精神,实事求是,反对铺张浪费,不搞形式主义。对影响文明生产的设备问题要依靠科技进步,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改造,不要盲目追求高标准。
 第七条 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不断激发职工当家作主的主人翁责任感,增强企业凝聚力。对职工要加强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本职工作,模范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
 第八条 各电管局(电力局)应建立、健全基建移交生产时的文明生产验收制度。凡明显影响发电厂文明生产的设备、设计、工程等均不得参与评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