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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章 奖惩

  第73条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以调动广大职工开展节能活动的积极性,对节能工作采取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做到节约有奖,浪费当罚。
  第74条 根据国家和能源部的规定,对火电厂节约煤、油、电、水实行节能奖。
  第75条 节能奖按照定额进行考核。
  网、省局的供电煤耗定额由能源部核定,火电厂的供电煤耗定额由网、省局核定,并制订出相应的考核管理办法实行奖惩。
  第76条 节能奖由主管局统一分配,各级节能管理部门要负责管好、用好,主要发给与节能工作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防止平均主义。火电厂节能奖的30%~40%必须用于奖励节能效果显著、对节能工作贡献大的单位和个人。
  第77条 火电厂应积极开展小指标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表彰先进,促进节能工作广泛、深入发展,不断降低能耗。
  第78条 能源部、网省局对节能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对长期完不成节能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79条 本《规定》由能源部负责解释。
  第80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    《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和颁发“规定”的目的和依据
  为了实现2000年国民经济翻两番的宏伟目标,必须完成节约四亿吨标煤的任务。因此,全社会都应把节能降耗当作战略任务来完成,能源行业既是国民经济发展的原动力,也是能耗大户,因此,节能降耗担负的责任尤为重大,其中火力发电又是节约能源的重点。制定和颁发《火力发电厂节约能源规定(试行)》的目的就是为了推动火电厂加强节能管理,进行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等项工作中有依据,有标准,能顺利完成各自的节能降耗的任务,以保证总目标的完成。
  本规定是依据国务院颁发的《节约能源管理暂行条例》,以及火电厂的实际情况制订的。
  二、起草过程和主要内容
  1.1990年3月节能司组织了一批专家在望亭电厂现场撰写初稿;
  2.1990年2季节能司邀请了网局及一些重点火电厂节能专职人员进行了初审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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