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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贯彻《1989年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意见》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能源部关于贯彻《1989年企业工资工作和
 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意见》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1990年3月24日 能源人[1990]245号)


  现就贯彻《一九八九年企业工资工作和离退休人员待遇问题安排的实施意见》中的若干具体问题作如下规定,请与《实施意见》一并按照执行。
  一、关于增资指标的人员计算范围
  企业1989年9月末在册的正式职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工人、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均列入这次增资指标的计算范围。
  “计划内长期临时工”系指1971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计划内临时工。
  正式职工的范围不包括1989年9月末尚未转正的学徒工、熟练工和未定级的见习人员。
  执行事业单位结构工资制的职工不得计入增资指标的范围。
  二、职工增加标准工资的基础,必须经过清理核实。职工的标准工资包括1985年企业工资制度改革时,按规定套改后的标准工资,以及工资改革以来按照国家有关调资、奖励的政策规定和部的有关规定,在国家和部规定的增资指标范围内的升级。
  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按能源人〔1989〕343号文件及能源基〔1989〕1016号文件规定,1989年利用新增效益工资给职工的固定升级,可作为此次增加标准工资的基础。
  企业内部工资标准(包括改变工资等级序号)、浮动工资以及未报部批准自行将职工浮动工资转为固定的工资,一律不得作为增加标准工资的基础。
  三、按(85)水电劳字第83号文件和(86)水电劳字第20号文件颁布的行政、专业技术人员职务工资等级表及运行人员岗位工资标准表,现标准工资已达到或超过所任职务(岗位)最高工资等级的各类人员,这次升级可按工资标准继续上延增加一级标准工资。
  工资已达到企业一级(六类区、270元)的网、省局领导干部,不再增加标准工资。
  四、1987年以来多次升级的人员,这次可以不安排升级,具体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五、1989年9月任命行政、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如何增加工资,各直属企业可根据企业增资的执行时间,自行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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