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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
 《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4年6月25日 电安生[1994]381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要求,治理乱收费现象,规范供电企业经济行为,针对电力部门的实际情况,部制定了《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网、省局将确认的收费项目和批准的收费标准报部

附:     供电企业收费项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          第一章 总则



  1.1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规范供电企业的收费行业,保障电力供销和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1.2 从事电力供应经销活动的企业及其主管机关,应遵守本规定。
  1.3 各网、省电力局可对每项收费内容作出说明并规定具体的操作办法。

第二章 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



  2.1 电费。包括:基本电费、电度电费、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无功电价电费、分时电价电费(丰枯电价电费,峰谷电价电费);
  2.2 随电费收取的费用。包括:地方附加费、电建基金、三峡基金、“高来高去”燃料差价费(含手续费)、买用电权收费、超发自销电量加价;
  2.3 行政处罚收费。包括:超计划用电指标加价、超用电单耗加价、居居超标准用电加价、家用空调使用容量费、违章用电罚款、窃电追补电费及罚款、电费滞纳金;
  2.4 管理性收费。包括电费保证金、电度表保证金、进网作业电工培训考核和复审费、承装、修电气施工单位资质审查费;
  2.5 用户应承担的供电网络建设资金,如供电工程贴费;
  2.6 中央或地方政府规定的其他收费。

       第三章 劳务性收费项目



  3.1 资产属用户所有的电气设备的交接及预防性试验费;
  3.2 用户内部继电保护整定值计算、保护调试费;
  3.3 用户要求校验供电局计费电度表预收的校验费(校验不合格预收校验费全部退还用户);
  3.4 应用户要求代用户停送电服务费;
  3.5 35千伏及以上电压受电的用户内部受电及配电方案的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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