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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三项费用调整系数”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施工
 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三项费用调整系数”的通知
 (1992年4月29日 能源基[1992]414号)


  按照建设部《关于调整“全国统一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中折旧费、大修理费、经常修理费的通知》(建标[1991]319号)精神,我部组织有关单位测定了“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施工机械台班定额三项费用调整系数”,经审查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已结算的单位工程不再调整。
  安装工程调整系数适用于以“概算指标”编制的概算和以“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编制的施工图预算。不适用于三项费用已调整过的“地区单位估价表”编制的“施工图预算”。
  建筑工程调整系数适用于以“概算指标”编制的概算。
  本文下达以后,我部有关各方面在本文下达前涉及上述内容的其他各项文件和规定,随即停止执行,一律以本文为准。

附:     火电、送变电工程建设施工机械台班费用

           定额中三项费用调整系数表(%)

  一、安装工程

  1.发电部分
           10万kW机组  20万kW机组  30万kW机组
  设备管道安装     5.0      7.0      8.0
  保  温       0.5      0.7      0.6
  电  气       2.0      1.5      2.0
  热  控       1.5      1.5      3.0
  2.送、变电部分
            220kV     330kV    500kV
  变  电       2.0      2.5      2.5
  送  电       9.0     10.0      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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