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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1996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决定废止、宣布失效、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日期:2011年6月30日,实施日期:2011年6月30日)废止

电力工业部关于印发《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
 产权登记和1996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1997年2月13日 电经[1997]85号)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占有产权登记工作及1996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文件,我部经调司已以经资〔1997〕9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国资局文件规定和要求,结合我部的具体情况,我部制定了《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1996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一、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和1996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二、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表填报补充说明

附件一:     电力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


         和1996年度检查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按照国务院1996年发布的第192号令《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及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凡1997年1月1日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含有国有资本出资的电力部所属各类企业及各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均应按规定通过电力部申请办理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1997年1月1日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国资局”)国资产发〔1996〕31号文件有关新开办企业规定执行。
  (二)按照国资局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新、老产权登记办法的衔接,1996年度国有资产产权年度检查与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一并进行。
  (三)电力部所属企业及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应依据国务院国发〔1996〕48号文件批准的《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要求及其规定的产权归属关系,由电力部统一组织,分级分工实施。以前年度参加地方登记的企业,本年度的年检登记和占有登记一律通过电力部办理。
  (四)电力部所属企业的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按照先易后难,自上而下,自下而上,上下结合,明确一个,办理一个,个别问题个别处理的原则,稳妥、有序地进行。
  (五)企业法人资格待定、产权关系不清或投资主体尚不明确,以及尚有产权纠纷和资本金为零或资不抵债的企业,应按规定申请办理暂缓登记。
  二、登记对象及登记范围
  (一)登记对象及处理方式
  电力部所属企业及企、事业单位投资开办的企业,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登记对象为,所有1997年1月1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并在《国家电力公司组建方案》中明确为独立企业法人的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资本控股企业(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以及非国有股东控股,由电力部所属企、事业单位参股的企业。
  1.各电力集团公司(包括华能集团公司)和集团内的省电力公司、电力部直属省电力公司和其他直属企业,以及它们举办的国有企业,凡工商登记注册为独立企业法人均为登记对象;领取非独立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的企业单位和其他内部核算单位,原则上不作为登记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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