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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能源部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
 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1年12月3日 能源外[1991]1021号)


  1991年6月我部在国家外国专家局的协助下,召开了全国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科学管理工作会议,会议讨论和修改了《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经审查批准,现印发给你们,望依照执行。

附:        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


          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管理,进一步发挥外国经济专家的作用,提高聘用效益,更好地完成合同项目,根据国家有关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电力系统所有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咨询服务以及其他智力引进项目的单位(部门)。
 第三条 外国经济专家主要指随引进技术、进口设备、咨询服务和其他引进项目根据合同应聘或自费前来帮助我国进行经济建设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执行双边、多边援助项目的外国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等。
 第四条 对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的方针是:主动团结,密切合作,虚心学习,用其所长,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我国四化建设服务,并增进中外人民之间的友谊。

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能源部国际合作司委托中电联国际合作部负责全国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工作;华能国际电力开发公司、中国水利电力对外公司是本公司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业务归口部门;网局、省局外事工作机构是本局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业务归口部门。各级外事工作部门都要接受上级外事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合同项目建设现场及其主管单位要根据精简、效能的原则,建立相应的外国经济专家管理工作机构,并指定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外国经济专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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