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颁发《大中型水电站工程施工与
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
(1991年10月18日 能源水电[1991]972号)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在总结以往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我部制定了《
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现予颁发,请按照执行,并将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和意见及时告部水电司。
附: 大中型水电站工程建设施工
与设备采购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水电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水电招投标)工作的管理,明确各方责任,根据
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结合水电建设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招标承包制是在国家政策指导下,通过竞争的方式择优选择施工企业和设备制造厂家,以合同方式确定责任,以达到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 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无法人资格的部门或企业不能组织招标或参与投标。
第四条 凡国内投资建设的大中型水电项目进行招标承包建设的,均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 招投标工作管理
第五条 能源部对大中型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和颁布有关水电招投标规定或办法。
二、监督、指导水电工程招投标工作。
三、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组建大型水电工程的项目领导机构并批准项目的业主单位,批准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四、否决有损国家利益和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决标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