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部关于印发《防止电气误
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1991年1月4日 能源安保[1990]1110号)
为了大幅度减少电气误操作事故的发生,我部与机械电子部于今年八月在兰州召开了“第三次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会计会议”。现将会议讨论通过的《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具体情况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告部安全环保司。
附: 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以下简称防误装置)的专业管理,做好防误装置的设计、安装、运行维护和检修管理工作,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根据《电业安全工作规定》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特制定《防止电气误操作装置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高压发、供、用电的电气设备及配电装置。
第三条 各网、省(市)电力局所属发电厂、供电局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和现场情况,制定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与有关运行规程、反事故措施结合起来,并及时总结,反映实施情况。
第四条 防止电气误操作工作由能源部安全环保司领导,日常工作委托电力科学研究院管理。
第五条 运行、设计、施工、制造单位均应遵守本规定。各级主管领导应负责本规定的贯彻落实。
第六条 防误装置是防止电气误操作有效技术措施,应纳入各单位的反事故措施计划。
第七条 应在严格执行《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基础上,积极装设防误装置。
第二章 网局、省(市)电力局防误专责人的职责
第八条 负责本局防误装置的技术管理工作,定期召开全局的防误工作专业会议,总结经验,交流信息,布置工作,及时处理防误工作中出现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