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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沥青管理办法

  一、使用车辆进行计量时,应减速至5km/h驶进承重台,并轻刹车,待车停稳后方可计量。
  二、为保证计量准确,应报请当地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定期检查、维修、校正地中衡,无计量合格证,不得使用。
  第三十三条 设备管理工作应固定专人负责,建立设备技术档案。
  第三十四条 构成符合固定资产的设备,应按规定计提基本折旧资金和大修基金,按规定上交主管部门,不得无偿使用。
  第三十五条 符合固定资产的设备报废时,由使用单位写出报废申请报告,经主管部门检查符合报废条件,核定残值,填写固定资产设备报废单,方可报废处理。

第七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沥青库(站)要备有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一切消防器材不准挪动、乱用,并要定期检查。灭火器要按时换药。
  第三十七条 沥青库(站)内严禁烟火,入库人员不得携带易燃、易爆物品。库内动用明火时,必须经安全保卫部门检查批准,并要有安全措施。
  第三十八条 沥青库(站)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应根据油库(站)规模设置安全管理组织,并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安全消防工作。沥青库(站)的管理人员要学习和了解消防器材的性能,熟悉安全规章,掌握应知应会的消防知识。
  第三十九条 各种设备要做到定员、定岗、定机管理。对有特殊要求的设备,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并持有操作证方可上岗。
  第四十条 车辆进出沥青库(站),门卫值班人员应认真检查,沥青出库时应持有出库凭证,方可放行。

第八章 经济核算

  第四十一条 沥青材料的经济核算要严格执行部颁《公路养护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并建立财会管理档案。
  第四十二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积极采取措施,降低沥青流通费用,防止盲目订购和供需脱节,在订货、采购、供应、储运、验收的各个流通环节,要层层把关,做到经济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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