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沥青供方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发运时,采购人员应及时与沥青库(站)取得联系,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沥青库(站)因故不能接卸时,亦应及时与采购人员和主管部门说明情况,以便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六条 沥青卸完后,应按铁路部门规走,及时办理保温罐车的回空手续,必要时派专人押运回厂。
第六章 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沥青库(站)的设置与建设应根据需要,统筹规划,全面安排,并应充分考虑其交通设施、装卸、储存、加温、脱水、发放设备结构、工艺流程、安全、环境污染处理等各个环节。在工艺先进、设备结构可靠、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使其配套。沥青库(站)建设和改造资金,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列入计划,在养路费中列支。
第二十八条 沥青库(站)的主要设备分为:
一、动力设备——蒸汽锅炉、电动沥青泵、发电机组、装卸机械、空气压缩机、水泵、导热油加热炉,循环油泵等。
二、静止设备——沥青储存容器、沥青接卸自流装置、沥青化验设备、沥青脱水装置、沥青乳化装置、软水处理装置、计量衡器、太阳能接收装置等。
三、运输设备——汽车保温罐车、铁路自备沥青保温罐车、沥青运输船舶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所有设备类别,分别制定各种设备操作规程、维修制度等技术规定。
第三十条 属沥青库(站)所有的铁路专用线,应根据规模设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负责管理并掌握应知应会的专业知识,以保证线路畅通,经常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备沥青保温罐车,由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统一管理,调动使用。自备沥青保温罐车在启用前,应先向铁路部门办理过轨手续,其使用、检修、保养亦应按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地中衡是计量沥青的重要设备。计量人员应熟悉其性能、维修和保养知识,以便计量准确,延长使用寿命。
使用时应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