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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沥青管理办法

  验收内容包括:包装情况、质量状况、数量等。检验中发现所供沥青与订货合同到货凭证、技术文件不符时,应填写检验记录,查明原因,落实责任,及时与有关方面交涉处理。进口沥青的验收,应按商检部门了的有关规定办理。如发现数量、质量与合同不符时,或因包装、装卸、运输等原因发生货物短缺、损坏时,应及时与商检部门联系,取证后再找有关方面进行交涉索赔,以挽回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 沥青应按标号分别储存,严禁杂物和雨水浸入。沥青出库时,应附质量检验报告单。
  第十八条 各级沥青库(站)要定期测量计算库存量,并与账面存数核对,向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填报沥青收、发、存供应报表。
  第十九条 各级沥青库(站)要配备与运输工具吨位相适应的地中衡。每次出、入库的沥青和载运沥青的运输工具,都必须通过衡器计算数量。
  未配备地中衡的沥青库(站),沥青出入库(站)必须采用标尺测量和定量容器等方法计量。
  第二十条 各级沥青库(站),必须根据衡器和标尺等方法计算出的数量、填制计量单,作为填制沥青出入库凭证的附件。沥青库(站)进货时,在计量装置未解决前,为了正确计量,入库前和入库后,都必须测量沥青面的高度,做出记录,算出沥青入库数量,填制入库记录单,作为沥青入库凭证的附件。沥青入库实收数和结算数有误差时,要及时查明处理。

第五章 运输管理

  第二十一条 沥青运输要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经济、运输方式以铁路沥青保温罐车为主,亦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挥本地优势,及时组织水运或水陆联运。
  第二十二条 利用铁路运输时,省级公路管理机构应根据交通部下达的沥青分配指标及与厂方签订的供货合同按铁路部门的规定,及时报送运输计划。
  第二十三条 沥青发运后,采购人员应将沥青发运日期、数量、沥青标号等及时通知到站的沥青库(站),以便提前做好接卸准备。
  第二十四条 沥育库(站)接到发运通知后,应着手做好接卸前的准备工作,力争减少接卸时间,提高罐车的利用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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