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须由举办单位于计划开班前两个月向部质监总站提交办班申请报告和培训计划。申请报告应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单位和师资、开课日期、参加人数、办班地点、培训费用等内容。申请报告经审查批复后,培训班方可进行。
第七条 凡具有高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现从事公路工程试验检测技术或管理工作的试验检测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向举办单位报名参加培训。
第八条 为保证培训效果,每期培训班不得超过50人。因试验条件、生源数量等因素不具备办班条件的,由举办单位提出申请,部质监总站统一安排,协调解决。
第九条 举办单位应按下列基本条件择优选择培训单位承担培训任务:
1.有较强的理论和实际教学实力,较高的整体技术水平;
2.师资、仪器设备等条件具有充分保证;
3.具备乙级以上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
4.教学和试验检测工作业绩良好。
第十条 举办单位与培训单位应按下列基本条件研究确定授课教师:
1.热爱检测培训教学工作,责任心强,职业道德良好;
2.具有公路工程或交通工程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本课程教学或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丰富的试验检测工作实践经验;
3.语言表达能力强,适合从事教学工作。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可按照收支平衡、专款专用的原则,向学员收取一定的培训费,用于支付教学及管理的正常经费开支,其标准见附表。
第十二条 对不按本办法执行、管理不利、达不到培训效果、培训流于形式、不及时采取措施切实改正的地区或单位,部将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暂停直至取消其培训组织管理的织责。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培训采取短期脱产集中面授方式,结合实际操作、辅导答疑等形式进行,使用部质监总站组织编写的《路基路面试验检测技术》、《公路桥涵试验检测技术》、《交通工程设施试验检测技术》、《隧道工程检测技术》、《公路工程几何线形检测技术》教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