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公路司关于印发《公路
工程试验检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公监督字[1998]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厅(局、委),上海、天津市市政工程管理局,北京、天津市公路局,各公路(交通)
工程质量监督站,部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教学、考试秩序,规范培训和考试工作,提高培训质量,特制定《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函告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公路处)。
附件:《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1998年12月16日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培训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培训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培训工作和提高培训质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路工程试验检测培训(以下简称检测培训)是为提高试验检测人员的理论水平、掌握操作技能、了解先讲试验检测技术或方法的业务培训。
第三条 检测培训分为试验检测员级培训和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两类。
第四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部质监总站)为检测培训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检测培训的管理工作,制订检测培训发展规划、组织编撰培训教材、管理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核发《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考试合格证书》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检测培训的地方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检测培训的组织和管理,制订检测培训发展规划、组织试验检测工程师级培训、管理试验检测员级培训、核发相应的《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考试合格证书》等。
部直属单位负责向部质监总站申报本单位试验检测培训和培训班和具体组织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培训管理
第五条 培训管理主要包括制订培训计划、提出培训申请、选择培训单位和教师、组织培训考试、核发证书、建立培训档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