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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
 利用“十五”规划》的通知
 (国经贸资源[2001]10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直管协会,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精神,推动全社会开展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我委组织制定了《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落实。

                          国家经贸委
                         二00一年十月十日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项长远战略方针。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十五届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推动全社会开展节能降耗和资源综合利用,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五”规划。
  一、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九五”时期,在“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的方针指引下,我国能源节约与资源综合利用取得显著成绩,为缓解资源短缺,减少环境污染,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节能取得显著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九五”期间,我国每万元国内生产总值(GDP)能耗(1990年价)由1995年的3.97吨标准煤下降到2000年的2.77吨标准煤,累计节约和少用能源达4.1亿吨标准煤;主要耗能产品单位能耗均有不同程度下降。按“九五”期间直接节能量计算,节约的能源价值约660亿元;节约和少用能源相当于减排二氧化硫800万吨、二氧化碳(碳计)1.8亿吨。
  资源综合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利用水平逐年提高。“九五”期间,我国工业“三废”综合利用产值达1247亿元,年均增长16.4%。在工业废渣产生量逐年增加的情况下,工业废渣综合利用率由1995年的43%提高到2000年的52%,年综合利用量达到3.55亿吨,其中,煤矸石综合利用量由1995年的5600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6600万吨,利用率由38%上升到43%;粉煤灰综合利用量由1995年的5188万吨增加到2000年的7000万吨,利用率由43%上升到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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