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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全国开展
 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工作检查的通知
 (劳社厅发明电[2002]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发布以来,已有27个省(区、市)完成了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调整工作。从已经实施新的用药政策的大多数省(区、市)的情况看,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对保障职工用药需求,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售药行为,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最近也发现有少数省(区、市)在制定地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地方目录》)的过程中存在着未经我部批准擅自发布《地方目录》、擅自修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甲类药品范围、在我部审批的《地方目录》的乙类药品之外擅自增加品种和剂型以及使用商品名称等做法。这些做法违反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规定,也不利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规范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为下一步药品目录调整工作打好基础,我部拟在全国范围内对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管理和执行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具体要求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一)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关于“甲类目录”由国家统一制定,各地不得调整,“乙类目录”由国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医疗需求和用药习惯,适当进行调整,增加和减少的品种数之和不得超过国家制定的“乙类目录“药品总数的15%的规定和经我部审核的各省(区、市)乙类药品调整品种的文件规定,检查《地方目录》中甲类药品的品种和剂型以及乙类药品的品种、剂型和调整比例。
  (二)按照《暂行办法》和《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11号)关于乙类药品调整品种需报我部审核,《地方目录》报我部备案的规定,检查《地方目录》上报审核和备案情况。
  (三)按照《暂行办法》和各省(区、市)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的规定,检查《地方目录》发布后在各统筹地区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统等地区是否存在不执行《地方目录》,自定药品目录、搞商品名行政审批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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