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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2002)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2]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经研究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提高革命伤残人员(含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国家机关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保健)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现就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乡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14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1080元;在职革命伤残人员的伤残保健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特等每人每年提高300元,一等每人每年提高240元。其他等级依次递减,新标准见附件1。
  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的定期抚恤金,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居住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提高40元;居住在农村的,每人每月提高25元,新标准见附件2。
  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土、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土和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在2001年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提高60元、45元、10元,新标准见附件3。
  四、各级民政、财政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对专项经费的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抚恤补助款发到优抚对象手中。
  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所需新增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
  附件:1.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3.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民政部
                        财政部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附件1        革命伤残人员抚恤(保健)金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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