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不办理或未取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如继续开展认证咨询的经营活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认证咨询机构在办理重新确认和登记手续时,其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一并办理。
3.已依法设立的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凡是已依法设立的外国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02年6月15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的文件。
由国家认监委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确认文件,核定业务范围。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适合从事相应活动的,国家认监委将不予颁发确认文件。
获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应当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确认文件在2002年7月31日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
逾期不办理或未取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如继续开展有关认证、认证培训的业务活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4.已依法设立的外国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
凡是已依法设立的外国认证咨询机构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应当在2002年6月15日前向所在地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的文件。
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颁发确认文件,核定业务范围。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适合从事相应活动的,国家认监委将不予颁发确认文件。
获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应当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确认文件在2002年7月31日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
逾期不办理或未取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如继续开展有关认证咨询的业务活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二、其他单位
自2002年5月1日起,凡是登记注册或批准的经营或业务范围没有明确包含“认证”及“认证培训”、“认证咨询”的单位在未获国家认监委批准(外商投资企业同时应经外经贸部批准)、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前继续从事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经营性活动的,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要求继续开展相应的经营活动的,应当按《办法》的规定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以上通知的要求请遵照执行!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