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已依法登记注册或批准的经营或业务范围含认证或认证培训并从事认证、认证培训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应当在2002年6月15日前向国家认监委提交相关的文件。
由国家认监委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确认文件,核定认证、认证培训的经营范围。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适合从事认证、认证培训经营活动的,国家认监委将不予颁发确认文件。
获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内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确认文件在2002年7月31日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外商投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请重新确认,在外经贸部确认后,持国家认监委出具的确认文件和外经贸部出具的批准证书在2002年7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
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原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的,该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应当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确认文件在2002年7月31日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逾期不办理或未取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如继续开展认证、认证培训的经营活动,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查处。
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在办理重新确认和登记手续时,其已设立的分支机构应一并办理。
2.已依法设立的认证咨询机构
凡是已依法登记注册或批准的经营或业务范围含认证咨询并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性活动的单位,应当在2002年6月15日前按《办法》第十三条或第十七条规定的要求分别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交相关的文件。
对内资认证咨询机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对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由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进行现场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国家认监委颁发确认文件,核定认证咨询的经营范围。对发现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不再适合从事认证咨询经营活动的,国家认监委将不予颁发确认文件。
获得国家认监委确认文件的,内资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确认文件在2002年7月31日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外商投资认证咨询机构应通过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向外经贸部申请重新确认,在外经贸部确认后,持国家认监委出具的确认文件和外经贸部出具的批准证书在2002年7月31日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重新登记。
认证咨询机构原为事业法人或社团法人的,该认证咨询机构应当凭国家认监委出具的确认文件在2002年7月31日之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申请办理登记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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