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停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2年第2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
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0501.0000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
2 0502.1030 猪鬃和猪毛的废料
3 0502.9020 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
4 0503.0090.10 废马毛
5 1703.1000 甘蔗糖蜜
6 1703.9000 其他糖蜜
7 2517.2000 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
8 2517.3000 沥青碎石
9 2620.2900 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
10 2620.3000 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
11 2620.9910 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12 2620.9990.90 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 不包括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
的矿灰及残渣
13 4004.0000.10 废轮胎及其切块
14 4115.2000.10 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15 6309.0000 旧衣物
16 8548.1000 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