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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2年第25号——《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1号――关于发布<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目录>、<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和<自动许可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1月29日 实施日期:2008年3月1日)停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2002年第25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关于进口第七类废物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发〔2000〕19号),现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第五批),自2002年8月15日起施行。

                            外经贸部
                            海关总署
                           国家环保总局
                          二00二年七月三日

附件        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四批)




序号  商品编码   商品名称                    备注
1   0501.0000   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废人发
2   0502.1030   猪鬃和猪毛的废料
3   0502.9020   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
4   0503.0090.10 废马毛
5   1703.1000   甘蔗糖蜜
6   1703.9000   其他糖蜜
7   2517.2000   矿渣、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
8   2517.3000   沥青碎石
9   2620.2900   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
10   2620.3000   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
11   2620.9910   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
12   2620.9990.90 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         不包括2620.9990.10
                                  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
                                  的矿灰及残渣
13   4004.0000.10 废轮胎及其切块
14   4115.2000.10 皮革废渣、灰渣、淤渣及粉末
15   6309.0000   旧衣物
16   8548.1000   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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