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照交通部(90)交函人劳字127号《关于修定汽车运输企业定员标准和公路养护定员标准的通知》,交通部人劳司一九九零年四月在昆明召开公路养护定员标准修定工作会议并布置工作,由云南、辽宁、北京、吉林、江苏、江西、河南、山西、陕西、青海、四川、广东十二个省、市交通厅(局)组成标准修定组,云南、辽宁省交通厅担任组长。
二、编制过程
这次修标工作从调查研究入手,经过科学论证,反复测算拟定出《公路养护定员标准》讨论稿、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槁。十二个省、市交通厅(局)的调查研究工作历时三个月,开调查会一千余次,调查各种不同等级的路段五百余段,总里程长达三万一千余公里,翻阅资料上千件,收集数据近十万个。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一九九零年八月,在四川会议上分别拟定了高等级公路和一般公路养护定员标准(讨论稿),并下发各修标单位进行测算验证。在综合平衡吸收各省合理意见的基础上,十月在辽宁会议上形成一个内含一、二、三、四级公路的公路养护定员标准(讨论稿第二稿)。十二月由交通部人劳司组织云南、辽宁、北京、河南、陕西、青海、四川七个省、市交通厅(局)在北京会议上进行补充完善,形成了《公路养护定员标准》(征求意见稿),并增加修标说明及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几个问题的附件。经交通部人劳司批准,于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以(90)人劳计字1100号文印发全国三十个省、市交通厅(局)征求意见,并收到二十五个省、市交通厅(局)的复函和意见,经研究采纳和部分采纳9条。在汇总各省意见基础上,一九九一年三月,在广州召开了由标准修定组和山东、浙江、安徽、湖北、甘肃、福建、广西、海南省交通厅参加的《公路养护定员标准》定稿会。这次会议对征求意见稿所拟定的各项定员标准进行了认真讨论,并按国家
标准化法的要求进行复审修定,形成了《公路养护定员标准》送审稿。一九九一年十一月二十日,全国劳动定员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公路养护定员标准》送审稿进行审定,经过充分评议,通过了核标准送审稿。我们按照审定意见认真进行修改,形成本标准报批稿。
三、技术内容论证
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引用了JTJ01-88《公路工作技术标准》、JTJ073-8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交通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交通系统劳动工资统计主要指标解释》等有关规定,重新划分修订了养路工人、桥梁养护工人、渡口工人、机动车辆养路机械驾驶和维修工人、养护工程施工工人、沥青储运站(库、池)工人、苗圃工人,专职工程技术人员、生产安全技术人员、管理和服务人员的定员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