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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定员:
  a. 储量在3000t及其以下:每1000t为(8~16)人;
  b.储量在3000t以上:每1000t为(8~12)人。
  3.1.8 沥青混合料拌合场(站)工人:指在沥青混合料拌合场(站)从事机械化操作和日常维护搅拌设备的工人。
  定员:每工作日拌合能力1000t为(4~6)人。
  3.1.9 乳化沥青站工人:指在乳化沥青站从事乳化沥青生产的工人。
  定员:年产量每1000t为(1~2)人。
  3.1.10 苗圃工人:指在苗辅中从事公路绿化用苗木培育的工人。
  定员:每1000平方米为(0.3~0.6)人。
  3.1.11 交通量观测工人:指从事交通流量观测、计数、汇总、统计的工人。
  定员:
  a.连续式观测站:每站为(8~12)人;
  b.间隙式观测站:每站为:人。
  3.1.12 收费工人:指在收费路、桥、隧道、渡口从事收费工作的工人。
  定员:每个车道、码头每班岗为(2~3)人。
  3.1.13 生产技术人员
  3.1.13.1 专职工程技术人员:指在县段级公路养护单位具有技术职务并专职从事土木、机械、绿化技术工作,不兼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工程技术人员。
  定员:每100km为(5~8)人。
  3.1.13.2 生产安全技术人员:指在县段级公路养护单位从事养路生产安全技术工作的专职人员。
  定员:每个县段为(1~2)人。
  3.1.14 养路费征稽人员:指直接从事公路养路费征稽工作的人员。
  定员:
  a. 机动车辆比较集中的大、中城市:每100辆车为(0.3~0.5)人;
  b.其它地区:每100辆车为(0.6~1.0)人。
  3.2 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指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定员:按本标准定员职工总数的12%~18%。其中路政管理人员定员:每100km为(1~3)人。
  其他规定见附录A

附录A           其他规定

               (补充件)

  A1 本标准不包括高速公路定员。
  A2 等外公路养路工人定员可参照四级公路养路工人定员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劳动定额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交通部组织云南、辽宁、北京、吉林、江西、河南、山西、陕西、青海、四川、广东等省(市)交通厅(局)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文俊华,陶培启、史殿英、李江、赵长松。
  本标准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编制说明

  一、任务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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