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定员标准
(1991年12月30日交通部、劳动部[91]交人劳字945号发)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按照“先进、合理、科学、规范”的原则,规定了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生产人员、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的定员。
本标准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部门设置的公路养护专业机构的定员管理。
2.引用标准
JTJ01—88公路工作技术标准
JTJ073—85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3.定员
3.1 生产人员:指生产工人、生产技术和安全技术人员,养路费征稽人员,其中生产工人按照中级工人技术水平确定。 3.1.1 养路工人:指在公路上从事经常性的路基、路面、桥涵、隧道和附属构造物、设施等等小修保养和公路绿化;养路机具的操作、日常维护;自行采备养护材料等直接生产的工人。
定员:见《养路工人定员表》
3.1.2 桥梁养护工人:指对特大桥、特殊结构桥进行日常保养的工人。
定员:
a. 桥长在500m以上的永久性桥:每100m为(0.4~1.0)人;
b.钢结构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1.5~2.5)人;桥长1000m以上的,每100m为(1.0~1.5)人;
c. 悬吊、斜拉桥:桥长在1000m以下的,每100m为(2.0~3.0)人;桥长在1000m以上的,每100m为(l.0~2.0)人;专设桥梁养护机构的大、中型桥每100m为(0.6~1.5)人。
3.1.3 隧道养护工人:指对长500m以上的隧道及附属设施进行日常维护的工人。
定员:每100m为(0.5~0.7)人。
3. 1. 4 渡口工人:指载运车辆的机动或人力渡船的驾驶、轮机、水手、保养等工人。
定员:每班每渡船(7~12)人。
3.1.5 机动车辆、养路机械驾驶和维修工人:指由地(市)级和县(区)级公路管理部门,集中使用的汽车驾驶员和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及维修工人。
定员:
a. 汽车驾驶员:每辆为(1.0~1.2)人;
b.养路机械驾驶操作员:每辆(台)(0.5~1.0)人;
c. 维修工人:每辆(台)为(0.3~0.7)人。
3.1.6 养护工作施工工人:指从事公路养护大、中修和改善工程的专业施工队伍的工人。
定员:养护里程在700km以下的,每100km为(10~15)人;养护里程在700km以上的,每100km为(15~25)人。
3.1.7 沥青储运站(库、池)工人:指在沥青储运站(库、池)从事路面施工,养护用沥青(渣油)的储存、分发、出入库。加温、设备维修的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