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清查泄密事件中,有关保密主管部门依据确认有责任者已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立案侦察;对应作政纪处理的案件,移交监察机关处理;对应作党纪处理的案件,移交党的纪检机关处理。
第四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部直属和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部机关各厅、司、局,均应建立保密委员会或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保密办公室负责日常保密工作。保密办公室可设在各单位办公室(综合处),并配备专职保密干部。
第二十九条 保密委员会成员由单位主要领导、业务管理和科学技术骨干组成。
第三十条 部保密委员会职责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检查和监督部机关和直属单位执行《
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保密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制定和修订交通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并指导和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组织和指导交通部门保密宣传和保密干部培训工作。
(四)管理和检查交通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中的保密工作。
(五)组织部机关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保密检查,查处泄密事件;协助地方交通部门查处重大的泄密事件,并及时采取补救防范措施。
(六)研究改进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保密工作,定期向上级机关和国家保密局报告保密工作情况。
(七)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保密工作。
第三十一条 部保密办公室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及每个时期的保密部署。
(二)调查研究交通行业保密工作中带有方针政策性的重大的问题。
(三)负责牵关审查有关技术、经济、建设合作项目中需报部批准的对外提供的资料。
(四)协调、督促、检查部内厅、司、局和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一保密工作,协助追查重大失泄密事件。
(五)指导和重点抓好机密要害部门的保密工作。
(六)制定保密工作计划,总结交流经验,培训保密干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保密教育。
(七)完成部保密委员会交办的保密事项。
第三十二条 各级交通部门保密委员会(保密小组),可参照部保密委员职责,制定本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小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