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绝密文件、刊物、资料和密码电报不得抄录,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摘抄的,须经本机关、本单位有批准权的领导批准,摘抄在机要、保密部门统一制发的有编号的专用保密本上,但不得全文抄录。
机要、保密部门要定期抽查保密本的使用、保管情况,并及时清退保密本。
(三)机关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调本单位形成的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等,须经本单位的办公室或综合处领导批准;借调外单位秘密、机密文件、资料等,须经厅、司、局领导批准;借调档密,按交通部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借调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按中共中央办公厅有关规定办理。上述文件、资料等,未经批准,管理文件、资料人员不得借出。对擅自借给他人的,要追究其责任。
(四)各级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外出不得携带秘密级以上的文件、刊物、资料、保密本、摘录密码电报本和其他秘密级以上(含秘密级)的文字、录音、录像资料。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携带绝密级文件、燃料的,需经部、省、自治区、直辖市领导批准;必须携带机密级、秘密级文件、资料的,需经部机关厅、司、局领导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布、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和部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的领导批准,并采取确保安全的措施。
(五)各级交通部门领导人参加会议,凡从会议带回有密级的文件,一律登记造册后送交机要文书部门保管,不得私自留存或复印。
(六)工作人员调动工作和离休退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交清自己保管的内部文件、资料、刊物、保密本等。
(七)邮寄递送秘密级以上文件、刊物、资料,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包封良好,交党政系统的机要交通部门或邮电系统的机要通信部门办理;在本埠内传递,必须专人专车专送。
(八)凡发往国(境)外的内部文件、刊物、资料等,必须送交外交部信使传递,不得自行邮寄。
(九)和级交通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将秘密级以上文件带回家中。
(十)属于交通行业秘密的产品及半产品、样品、设备、技术图纸、挂图、革新成果等,均须采取适当的保密措施。
第十七条 各级交通部门设置机要机构和传输保密信息,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交通部直属企事业单位设置或撤销机要机构必须报部审核,并经中共中央办公厅批准。
(二)交通部办公厅机要处是交通部机关秘密信息传输的工作机构,也是对部属单位密码通信工作实施业务领导和管理的办事机构。
(三)各单位不得使用自行购买的进口保密机传递秘密信息;不得擅自配备各类加密机进行擅自加密等。如确需配备,须报部审核批准。
(四)未经国家安全部门检查,不得使用进口传真机、电话机等设备进行信息传输,更不能与加密机配套使用。
(五)不得用无加密措施的传真机传输秘密文件、数据、图像及其它秘密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