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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交通部门保守国家秘密实施细则
 (1991年1月9日交通部[91]交保委字7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交通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交通保密工作,必须认真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实行统一领导,逐级负责,分口管理,密切协同的原则。
  第三条 各单位领导必须加强对保密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保密工作;为保密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模范地执行保密法规,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制度;自觉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交通部门职工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对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有权制止、举报和采取补救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交通部门要结合业务工作,归口领导和管理本系统交通保密工作,接受上级和同级政府保密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六条 根据《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密级范围。
  第七条 按照《交通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尚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时,应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交通行业方面的事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交通厅(局、委、办)和部直属及双重领导交通企事业单位提出,报部保密委员会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局批准。
  (二)不属于交通行业方面的事项,地方交通部门应报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政府保密主管部门确定。
  (三)遇有紧急情况可越级报批,特殊情况可报保密局确定。
  (四)有权确定密级的机关,在接到确定密级的请示后,要在三十天内批复。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交通部门在执行上级已经规定的交通工作秘密范围、秘密等级的过程中,如对规定的内容有异议,应将具体意见及时上报颁发该规定的机关。经颁发机关批准后,方可变更。在未批准前,必须按原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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