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进行采购时,应与中标供应商签订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本次采购的招标文件、各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协议供货承诺书等书面材料,均为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法律效力。
为了简化合同内容,财政部统一制定了“中央单位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合同”文本(附件5),作为政府采购原始凭证,发供应商使用。合同文本一式3联,分别由采购单位、中标供应商和财政部留存。其中,财政部一联,由中标供应商按月汇总报送财政部国库司。
中央单位在签订合同时,应盖采购机构(最终用户或专职采购机构)印章,同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
六、付款方式
中央单位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其中,实行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支付办法的采购项目,由财政部按合同金额将采购资金划拨到中标供应商指定帐户。未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采购项目,由中央单位按合同约定自行向中标供应商付款。
七、价格调整
中标供应商必须在每月底就中标产品在下一个月供货价格的调整内容上报财政部。财政部将统一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等媒体上公告价格调整情况,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八、权益保护
中央单位要充分利用协议供货制度规定的价格让利和服务条件,监督中标供应商履行承诺书和采购合同约定的应尽义务,出现合同纠纷时,按合同书规定方式进行处理。同时,中央单位要注意保护供应商合法权益,不得假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不得拖欠货款,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超越协议供货承诺书范围的其他要求。
九、违规处理
对于违反规定的中央单位,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将按现行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同时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等媒体上通报批评。其中,对于擅自采购协议供货范围以外非中标机型的,一经查出,财政部将按违反财经纪律予以处罚,属于财政直接支付的项目,将拒绝支付货款。因付款问题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单位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