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中央单位2002年复印机采购有关事宜的通知
(财库[2002]36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支持国内企业发展,决定2002年中央单位复印机采购实行协议供货制度。今年首期招标工作已经完成,现将执行本次协议供货制度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协议供货的适用范围
根据中央单位现行管理体制,除国务院系统行政机关用行政经费安排的复印机采购外,中央各行政事业单位所需复印机,不论经费来源,均应在本协议供货范围内进行采购,不得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机型。
二、协议供货承诺书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3个月,即从2002年6月24日至2002年9月24日。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将按中央单位复印机
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附件1)的承诺,向中央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服务(其具体品牌、机型、价格及服务条件见附件2、附件3)。
为了使中央单位详细了解本次中标供应商的各项具体承诺,财政部将在“中国财经报”、“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和“中国政府采购杂志”上公告中标供应商的中标产品、具体配置、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信息。
三、采购方式
中央单位要以政府采购预算为基础,按照经济适用原则确定采购需求。采购时,应按照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订货联系方式订货(附件4),向中标供应商提供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中标供应商的总公司或分公司将直接或委托其代理商,提供相关的中标产品及服务。
四、谈判
根据招标文件规定及中标供应商承诺,中央单位单次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时,可就价格问题与中标供应商谈判。
中央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各系统的中央单位可以联合组织批量采购,并通过谈判获得规模效益。
五、采购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