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大监督检查后处理力度。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商品和行为,要结合具体情况,依法组织查处。对商品标识及内在质量不合格的商品,可依据《
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对直接危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要责令经销企业收回已经销售的该商品,并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对于被检查的经销企业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对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案件,要坚决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移送公安部门。
4、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中,要坚持监督与服务相结合。帮助经销企业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质量保证体系,督促经销企业提高质量意识,规范经营行为,在合同管理、进货验收、商品标识、质量责任等方面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
5、强化信息沟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强化信息沟通,加强对专项检查工作的指导,注意掌握各种情况,及时总结经验,积极研究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地应于9月15日前将专项检查工作总结及统计表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联系电话:010—68032233转1608
传真:010—68050262
附件一: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一)(二)(略)
附件二:10项国家标准编号及名称
二00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二: 10项国家标准编号及名称
1.GB 18580—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2.GB 18581—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3.GB 18582—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4.GB 18583—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5.GB 18584—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
6.GB 18585—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壁纸中有害物质限量》
7.GB 18586—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聚氯乙烯卷材地板中有害物质限量》
8.GB 18587—2001《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地毯、地毯衬垫及地毯胶粘剂有害物质量释放限量》
9.GB 18588—2001《混凝土外加剂中释放氨的限量》
10.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