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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离休人员、
 建国前老工人增发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2]18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离休人员和建国前老工人增发l—2个月生活补贴计发基数问题的请示》(桂劳社报[2002]3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按照《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制度的几项规定》(国发[1982]62号)、《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布(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劳人老[1982]10号)及《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离休老干部或建国前老工人按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当年1至12月不论哪个月批准离休或退休的,都从批准之日起拔一年一次全额发给。从第二年起,在每年1月份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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