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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系统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协作代培暂行办法

  经甲乙双方共同签署的代培协议书,条款内容必须准确无误,除甲乙双方以外任何单位不得在协议书上盖章,否则甲乙双方均有权视为无效协议。
 第七条 甲方依据生效后的代培协议编制代培招生计划,并在统一规定的上报时间内报送轻工业部教育司。轻工业部教育司据此汇总编制轻工业部系统代培招生计划。
 第八条 甲乙双方要在所在省规定的有效时间期限内,根据省内有关招生工作的规定,向本省内有关部门报送代培招生计划,以保证纳入国家招生计划。
 第九条 甲乙双方共同签署代培协议书后,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改动。如遇有特殊情况确需更改时,必须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方可变更协议条款内容,其中涉及招生计划变动的部分,必须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代培生的招生录取

 第十条 代培生的招生录取由甲乙双方共同负责。
  甲方要在双方签署代培协议书后的一个月内将招生简章等有关材料送交乙方,由乙方负责送至本省招生主管单位,并向其说明代培协议情况。乙方按协议书和本省具体规定缴纳招生费。
 第十一条 乙方公布招生简章要注明协作代培的含义,使考生明了协作代培是送外省培养;普通中专生毕业后要回到本省分配工作;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毕业生回原单位工作。
 第十二条 代培协议签订后,为确保代培招生计划的落实,对于代培的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生,乙方要认真组织报考生源和报考人员的文化补习。代培生一经录取,乙方要及时向代培生说明在代培学校学习期间应注意的有关问题,如普通中专校学生享受助学金的有关规定,职工大学、职工中专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的福利待遇以及代培学校所在地的地理、气候条件、生活习惯等。
  代培生的录取通知书,可由甲方直接发给新生,也可由乙方代发,具体做法由甲乙双方商定,并在代培协议书中说明。
 第十三条 乙方负责督促代培生按照甲方规定的报到时间前往代培学校报到,对无故过期不报到者,甲方有权取消其入学资格并退回乙方。
  甲方要将报到后的代培生名单在一个月内通知乙方,作为乙方支付代培费的依据,同时将代培专业的教学计划送交乙方。

第四章 代培生的管理

 第十四条 甲方负有对代培生的思想、学习、品德、生活与本省学生相同的全部管理责任,每学年末要以书面形式将代培生在校各方面的表现通知乙方。乙方要教育送培的学生服从甲方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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