轻工业部系统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
职工中专校协作代培暂行办法
(一九八九年五月九日轻工业部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协作代培是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一种地区间横向联合的办学形式。通过协作代培,可以提高轻工业教育的办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进一步完善协作代培工作,明确协作代培工作程序以及代培、送培双方的权利和责任,使之制度化,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轻工业部组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际间轻工业主管部门所属(包括省、省辖地市轻工业主管部门所属,下同)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相互协作代培工作的全过程。
第三条 在本办法中,代培方面(以下简称甲方)系指承担代培任务的省轻工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体执行代培任务的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和职工中专校。送培方面(以下简称乙方)系指各送培的省轻工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具体执行送培任务的普通中专校和送培在职职工的单位。
第四条 轻工业部教育司负责对全国轻工业部系统普通中专校、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协作代培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指导;负责将每年的普通中专校协作代培招生计划汇总上报国家教育委员会,制定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协作代培招生方案,分送有关省成人教育管理部门并抄报国家教委。
第二章 代培协议书的签署 招生计划的确定和下达
第五条 甲乙双方以共同签署代培协议书作为确定代培招生计划的最终手续;以国家教育委员会下达的年度跨省招生计划作为普通中专校执行代培招生计划的依据;以轻工业部下达的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代培招生方案作为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代培招生的依据。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职工大学、职工中专校可代培少量自费生,但乙方要出具推荐证明,并负责办理与公费生相同的各项手续。
第六条 甲乙双方对代培过程中的有关事宜协商议定后,填写由轻工业部教育司统一拟定的代培协议书(双方议定的其他事项可在协议书中补充说明),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