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指出,衡量批捕的质量,不应当简单地以是否起诉为唯一标准;衡量起诉的质量,也不应当简单地以法院是否作出有罪判决为唯一标准;同样,抗诉的质量也不能只以法院是否裁定改变原判决为唯一标准。我们一定要在实际行动中贯彻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原则,不要被追求所谓批捕准确率、起诉准确率所束缚。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个最高原则,在斗争中有力地、准确地打击犯罪。要通过努力,统一认识,改变目前事实上在许多地方存在的“公安看检察是否批捕和起诉,检察看法院是否作有罪判决作为自己行动准则”的不正常现象。
二、为了迅速取得打击刑事犯罪的社会效果,要坚决贯彻全国政法工作座谈会议的精神,地方各级检察院和铁路运输检察院要大力抓好大中城市、交通干线和沿海开放地区的工作。特别加强北京、天津、上海、广州、深圳、福州、厦门、杭州、南京、济南、青岛、沈阳、大连和郑州、武汉、长沙、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重庆、昆明、兰州等城市以及各省会城市、各铁路枢纽站,各港口码头的工作,要主动与公安机关密切配合,抓紧批捕、起诉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配合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批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又狠又准打击刑事犯罪的嚣张活动。
三、要积极参加集中打击的统一行动和集中整顿的工作,要按照中央一号文件规定的重点,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突出地惩办杀人、抢劫、强奸、重大盗窃、行凶报复、拐卖人口、强迫、引诱、容留妇女卖淫、贩毒等严重犯罪分子。特别要狠狠打击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四、要加强请示报告制度。各级检察机关要经常主动地向党委、人大常委和上级检察机关报告工作情况和社会动态,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党委和上级检察机关。要经常主动地向政府领导反映情况,取得支持。要经常主动向公安、安全、法院、司法行政等政法部门通报信息,加强协作和配合。一切工作都要严格贯彻党委领导和严格依法办理的原则。要从大局出发,提高政治敏感,提高全局观念,要通过各种渠道向群众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倾听群众反映,认真处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的批评、意见、建议,进一步增大检察工作的透明度。应反复向全体检察干警进行教育,使大家都懂得,我们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严格执法,才能取得人民群众的支持,才能做好工作的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