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业务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1993年12月3日 实施日期:1993年12月3日)废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通知
(1989年4月28日 〔89〕高检发(办)字第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最近,中央领导同志指出,全国政法会议后行动如何,效果如何?人们对此问题的反映仍十分强烈。根治固然不易,但狠刹一下风还是有可能做到的,需要把决心下大些,声势搞得大一些。同时,工作仍要做的准,做得细,务心把犯罪分子的嚣张气陷坚决打下去。4月19日,高检院党组召开扩大会,传达讨论了中央这个重要指示,分析了当前检察机关打击刑事犯罪的工作。一致认为,当前的社会治安形势是严峻的,有的地方治安秩序很不好,抢劫、杀人、盗窃、伤害、爆炸、流氓滋扰等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相当猖獗,有的犯罪分子竟在公共场所、列车上、长途汽车上明目张胆地洗劫乘客财物,甚至强奸旅客;流窜作案的罪犯肆意扰乱破坏社会秩序,少数犯罪分子在动乱中打、砸、抢、烧、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稳定,群众、干部极为不满。
为了维护安定团结,维护
宪法、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维护社会治安,我们希望各级检察机关在贯彻中央一号文件中,务必在抓紧反贪污、受贿斗争的同时,抓紧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的工作。为此,我们提出四点意见,望联系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一、为了充分发挥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方针的威力,要积极克服侦查技术、交通工具等困难,提前介入公安机关对重大案件的侦审活动,加快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等各个环节的工作,以取得更大的社会效果。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该逮捕的必须及时果断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公安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要严肃对待,认真研究办理。对罪该判处刑罚的,要及时提起公诉,出庭支持公诉。要严格执行
刑事诉讼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迅速审判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程序的规定。在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过程中,要坚持“主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原则,不在细微末节上纠缠。要不断总结和完善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侦查、预审活动的制度。加强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及时准确打击犯罪,保证办案质量。要大力支持公安机关第一线的工作,坚决保护和支持人民群众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