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废止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规适用解释的函复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1月3日 实施日期:2000年1月3日)废止地质矿产部合同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十七日地质矿产部令第三号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合同的管理,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地质矿产部门改革、开放、搞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一方或双方为地矿部门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所签订的合同。
地矿部门的各级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加强合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包括以下几类:
(一)买卖合同,包括设备、材料等货物购销合同;
(二)财产租赁、借贷合同和基本建设合同;
(三)地质勘查、各种工程施工、测试和生产加工等方面的合同;
(四)合伙、合资、合作、联营合同;
(五)承包经营合同,包括委托承包、招标承包等方面的合同;
(六)地质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合同;
(七)涉外合同;
(八)其他有关合同。
第四条 各单位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合同,并依照本办法对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解除和纠纷的解决进行全面管理。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第五条 各单位的合同由法定代表人总负责。法定代表人可以指定有关业务部门负责合同的具体管理,设专职管理人员(统称合同管理员)。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签订合同的人员为合同承办人员。
第六条 合同管理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