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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2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2月25日)废止(原因:该批复中的相关内容已在刑法中作出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
 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的批复
 (1988年4月12日高检研发字(1989)第2号)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偷支储蓄户存款行为如何定性处理问题的请示》收悉。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检研发字(1987)第7号“关于执行法(研)发(1987)6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中第二条已有过答复,现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并征求最高人民法院意见,补充答复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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