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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工业部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5)对从事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的,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综合衡量:具有一套现代化的科学管理理论和措施,任期内连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在国内同行中处于领先地位,在“双文明”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者。

第三章 选拔程序

 第六条 选拔对象应经同行专家或学术团体评议,在专家评议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推荐并填报“呈报表”。轻工业部人事劳动司将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审议,综合平衡后报部长会议批准。
 第七条 轻工业部批准的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由轻工业部颁发荣誉证书。
 第八条 选拔部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必须严格掌握选拔条件,宁缺毋滥,确保选拔质量。

第四章 考核、奖惩

 第九条 轻工业部人事劳动司及各单位将建立优秀专家的业务考绩档案,每年对他们进行一次考察,并将考察情况记入考绩档案。
 第十条 凡涉及到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工作调动、奖惩等重大变化情况,所在单位事先应征得部人事劳动司的同意。
 第十一条 部级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可享受以下待遇:
  (1)可晋升工资1--2个档次。
  (2)每年应进行一次全面的身体健康检查。
  (3)优秀专家的住房困难,在本单位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解决。
  (4)因公、因病需要用车的,所在单位应予以提供或允许报销出租汽车费。
  (5)对优秀专家,单位应保证他们每年有一定的休假时间。
 第十二条 要努力改善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工作条件:
  (1)工作调动应征得他们本人的同意,并尽量保持他们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
  (2)安排他们的社会兼职要适度,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酌情配备助手。
  (3)对他们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仪器设备等应优先给予支持与照顾。
  (4)有条件的单位可组织他们开展学术交流或到国内技术先进的单位参观考察,亦可组织出国进行考察。
 第十三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别人成果者要取消其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称号及其待遇,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对利用选拔机会诬陷、压制、打击报复他人者应严肃处理,对搞不正之风者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对有突出贡献优秀专家的事迹应进行实事求是的宣传报导,以造成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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