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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1989年4月12日 [1988]民他字第52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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