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亡人的名誉权应受法律保护的函
 (1989年4月12日 [1988]民他字第52号)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津高法<1988>第47号关于处理荷花女名誉权纠纷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吉文贞(艺名荷花女)死亡后,其名誉权应依法保护,其母陈秀琴亦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荷花女》一文中的插图无明显侵权情况,插图作者可不列为本案的诉讼当事人。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