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征求铁路部门意见,充分注意铁路的发展,把已批准的铁路发展用地规划纳入当地总体规划,对铁路扩建用地给予预留。
铁路附属设施和生活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铁路用地规划应报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五、国家对铁路用地实行重点保护。路内、路外单位和个人,未经铁路用地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占用铁路用地,不得出租、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铁路用地。
凡在铁路附近占地拦河筑坝、修建公路、电力、采石场等,为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修建单位必须与铁路部门事先协商一致后再施工。
现有水利、电力、公路、设施等,如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有关单位应尽快加固、整治或采取其他措施加以解决。
六、铁路站场和线路两侧依法留用的铁路土地,农民已耕种的,可以继续耕种,但不得侵入规定的禁耕范围,已经侵入的应退耕。农民承种铁路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严禁修建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农作物。
铁路建设需要收回农民承种的铁路土地要提前一个种植季节,尽量让群众收获后再使用土地,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用地的回收工作。
收回农民耕种的铁路土地时,铁路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青苗的付给一年青苗补偿费。
七、凡路外单位、个人和路内集体单位或个人,已占用的铁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影响铁路设施,铁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的,应限期拆除。否则,铁路部门可申报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82年以后未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部门同意占用铁路土地的,按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经国家核准报废的铁路站场、线路及其它用地,应按《国家
土地管理法》和《
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必须由铁路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移交手续。
3.对因市政建设已占用的铁路用地,可按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八、路内、路外(包括外局)的单位或集体企业和个人,凡使用占用铁路土地的,都应接受铁路土地部门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