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铁道部工务局转发陕西省土地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各地在制定本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应征求铁路部门意见,充分注意铁路的发展,把已批准的铁路发展用地规划纳入当地总体规划,对铁路扩建用地给予预留。
  铁路附属设施和生活设施建设用地规划,应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铁路用地规划应报地方规划管理部门审批,铁路用地规划应与城市规划相协调。
 五、国家对铁路用地实行重点保护。路内、路外单位和个人,未经铁路用地管理部门同意,不得占用铁路用地,不得出租、买卖或以其它形式转让铁路用地。
  凡在铁路附近占地拦河筑坝、修建公路、电力、采石场等,为不影响铁路运输安全,修建单位必须与铁路部门事先协商一致后再施工。
  现有水利、电力、公路、设施等,如影响铁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有关单位应尽快加固、整治或采取其他措施加以解决。
 六、铁路站场和线路两侧依法留用的铁路土地,农民已耕种的,可以继续耕种,但不得侵入规定的禁耕范围,已经侵入的应退耕。农民承种铁路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严禁修建建筑物和种植多年生农作物。
  铁路建设需要收回农民承种的铁路土地要提前一个种植季节,尽量让群众收获后再使用土地,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配合铁路部门做好铁路用地的回收工作。
  收回农民耕种的铁路土地时,铁路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有青苗的付给一年青苗补偿费。
 七、凡路外单位、个人和路内集体单位或个人,已占用的铁路用地,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影响铁路设施,铁路运输和安全生产的,应限期拆除。否则,铁路部门可申报当地人民政府处理,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对82年以后未经当地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铁路部门同意占用铁路土地的,按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2、经国家核准报废的铁路站场、线路及其它用地,应按《国家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必须由铁路部门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移交手续。
  3.对因市政建设已占用的铁路用地,可按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协商处理。
 八、路内、路外(包括外局)的单位或集体企业和个人,凡使用占用铁路土地的,都应接受铁路土地部门的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