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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化学工业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管理办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四日化学工业部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和管理,做好化工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是化工部授权,可独立行使化工产品质量监督职责的质监人员。
 第三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的考核、发证和管理工作由化工部生产综合司统一负责。
 第四条 根据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的需要,在从事化工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检验、企业和实验室条件审查等监督工作的人员中发展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经过培训和考核合格后,发给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证件。
 第五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正确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2.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三年以上的工程师或从事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五年以上的其他人员;
  3.具有产品质量监督基础理论知识和较丰富的技术、业务知识,熟悉我国产品质量监督的有关法规,了解国内外产品质量监督和产品质量认证的现状及发展趋势;
  4.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能公正合理地解决化工产品质量监督中重大的技术和业务问题。
 第六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考核发证工作程序是:
  由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推荐,填写《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审核表》(见附件,一式二份)报化工部生产综合司,经审查考核合格后,由化工部批准并发给《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证》。
 第七条 化工部产品质量监督员在国家、化工部、地方化工厅(局、公司)交办的任务内行使下列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产品(商品)质量监督检验方针、政策和法规;
  2.参与或组织对企业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实验室的技术条件进行审查;
  3.对企业生产的产品和市场流通的商品进行监督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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