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2007年底以前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第七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24日)废止(原因:情况已变化,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土改时献产且产权早已转移的房屋,
现在要求返还不应支持的复函》
(1989年4月3日 (89)民他字第5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晋贞轩与邵原镇人民政府房屋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已收悉。经研究认为: 晋贞轩之父晋录仁在1950年冬季土改复查时,主动将已登记在他家土地房产证上的3间房屋献出,其他共有人也未提出异议。晋家腾出房屋后,当地政府做为公产行使所有权已有30多年。讼争之房屋产权早已转移,现晋贞轩要求返还,不应支持。以上意见供作参考。处理后请将结果报本院备查。
附: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晋贞轩与济源市邵原镇政府房屋
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晋贞轩与济源市邵原镇政府房产纠纷一案,经济源市人民法院和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后,晋贞轩不服一、二审判决,提出申诉。经我院审理;有两种不同的处理意见。现请示如下: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申诉人:(原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晋贞轩,男,39岁,汉族,济源市邵原镇赵疙瘩村人。
二审委托代理人:徐贵春,赵许明,均系郑州市邙山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诉人:(原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济源市邵原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生亮,男,40岁,济源市邵原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王有凡,男,56岁,济源市邵原镇机关干部。
二、案情及处理经过:
解放前,晋家7口人,有窑洞四孔、瓦房3间,生活比较富裕。1946年当地解放后,晋家3间瓦房分给细户李云恒、马福录各一间半。因当时邵原以外的其它地区仍被敌人占领,故李、马不敢居住。由于房子空着,晋家便又将此房占用。1950年春土改时,晋家被划为中农成份,领了土地房产证。土地证载明:人7口、房3间、窑4孔、地基:叁分陆厘陆。同年冬季土改复查,晋贞轩之父晋录仁参加了在南窑村召开的群众反奸除霸大会,在回家路上他给农会组长马起功说:“我看这次要摆治我吧,我占那3间房,算不算倒算?那3间房我不要了,与我没事算了。”随即将房腾出。从此之后,该房先后由学校、村公所、小乡政府、信用社、管理区长期占用。1972年,该房破损,邵原镇政府对此房进行了翻修。晋贞轩的祖父晋福平(1972年病故),父亲晋录仁(1979年病故)均未提出异议。1986年邵原镇以1400元又将此房和另外两间房出卖给赵疙瘩村委会。1986年11月,晋贞轩以土改时3间房屋确权给其家,是其父亲借给公家占用为由,向镇政府提出要房,为此双方发生争执。经县房管所调查处理,所争执的3间仍归邵原镇政府所有。晋不服,于1987年8月起诉到县法院。县法院经调查在世的农会干部认为,原告之父解放后献出3间瓦房,邵原镇政府已执业30多年,且进行过翻修,其父亲,祖父生前均未提出异议,邵原镇政府翻修此房,原告亦未阻止,应视为默认,原告提出要房无理,不予采纳,判决双方诉争的3间瓦房归镇政府所有。晋不服判决,上诉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晋家献房30余年未有异议,应视为放弃为由,判决维持原判。晋以原由,申诉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院审判委员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