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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国家二级企业升级标准》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全国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升级实施办法》
 (试行)和《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国家二级企
 业升级标准》的通知
 (1989年4月1日)


  为了搞好房地产企业升级工作,现将《全国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和《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国家二级企业升级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情况试行。有关省级先进企业标准、升级规划及升级试点工作情况,请及时报我部企业管理办公室和房地产公司。
  关于住宅建筑企业的升级标准,参照建筑企业升级标准执行。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升级办法和升级标准,待制定后再印发。

       全国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升级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管理若干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精神,结合房地产行业的实际,为提高企业素质,做好企业升级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是指从事房地产经营、房屋修建、管理、信托、装饰,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的全国所有制企业。
  从事上述经营活动的所有企业,不分隶属关系,企业升级工作,统一由房地产主管部门归口审核和颁发证书。
 第三条 建设部对企业升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房地产企业升级工作由部房地产业司归口管理,并成立房地产企业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企业升级的组织领导、审定标准、检查指导、审批发证等工作。
 第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建立加强企业管理领导小组,并建立相应的企业管理机构,负责指导、管理企业升级工作。
 第五条 各地房地产业协会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参加标准制定、业务咨询、信息交流、人才培训和评审等工作。

第二章 企业升级考核标准及规划

 第六条 房地产经营、维修、管理企业升级标准分为国家特级、国家一级、国家二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 级先进企业四个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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