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灾害性天气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预测,一般不作公开报道。需要报道时,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由国家气象局宣传归口部门统一发稿。
第十四条 凡属气象科普介绍、学术争鸣、群众来信等方面的文章可不送审,文责自负。批评性报道要实事求是,注重效果。
第十五条 对外宣传必须坚持内外有别,注意保密。对外宣传的稿件、图片、展览、影视、声像等作品,一律要报请国家气象局宣传归口管理和外事部门审核,主管局领导审批。
第十六条 凡有重大业务活动,需请新闻单位采访报道时,由同级宣传归口管理部门统一邀请和接待。
第四章 气象科技期刊管理
第十七条 气象科技期刊实行“分口审核,归口审批”的办法。国家气象局(中国气象学会)主办的期刊,经局宴会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局领导签批后,报送国家科委审批,新闻出版署备案并向所在地出版局办理登记。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学会)主办的气象科技期刊,经国家气象局审核后,报各地科委,新闻出版局审批并办理登记证。
第十九条 按有关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学会)只能办一种刊物和一种对上的行政简报。创办新刊物、简报必须从严掌握,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条 已办期刊,在不改变办刊方针的前提下,不得随意变更刊名。若变更刊期以及每年增刊1-2期(刊名、刊号不变),可由同级宣传归口管理部门审批,报国家气象局、同级新闻出版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气象科技期刊的主管部门,要按照气象科学技术和气象事业发展的需要对期刊统筹规划并加强领导,严格管理,保证质量,严防泄密。
第二十二条 气象科技期刊必须强调科学性、技术性和可读性。指导性期刊应突出宣传科技体制改革的经验和科技方针政策、以及科技发展动态;学术性、技术性期刊要优先登载科技发展成果和创新文章;检索性期刊要做到全、便、快,提高可信度;科普性期刊在传播科技知识的前提下,强调趣味性。
第二十三条 凡属正式出版期刊,应保持稳定,不得随意停刊或改变办刊方针、刊名。国家科委审批的气象科技期刊应按期缴送国家科委情报局文献处,省级期刊要按期向国家气象局办公室宣传处缴送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