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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三)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和直属单位的宣传工作进行指导,组织气象宣传工作的经验交流和报刊、简报编辑人员的业务培训。
  (四)负责部门内和国家气象局机关的重大活动以及重要气象业务、科技和服务的宣传,并负责重要宣传文稿的组稿和审核。
  (五)组织气象影视题材的创作、审定和落实摄制单位。
  (六)负责气象新闻报道、科普宣传材料的收集、统计和归档,以及气象影视片的统一保管,复制和交换。
  (七)承办全国气象系统记协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宣传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任务:
  (一)贯彻落实国家气象局及地方宣传管理部门制定的法规、制度,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宣传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的气象宣传工作,并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负责省级以下气象宣传干部和报刊、简报编辑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经验交流。
  (四)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部门内重大活动以及重要气象业务、科技和服务的宣传,并负责审核向省级新闻单位提供的文稿。
  (五)负责省级以下气象部门的报刊、简报和影视、声像、展览、图片等形象化宣传工作。
  (六)负责组织省气象记协活动和记者站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气象新闻的发布及气象宣传文稿的管理

 第九条 凡发布全国性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的重大气象新闻,分别由国家气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省级以下气象台站不得召开任何形式的新闻发布会。
 第十条 全国气象部门的业务方针政策、重大决定,重要会议的新闻报道,中央和国家领导人在气象部门的活动及对气象工作的指示、评价的报道,由国家气象局宣传归口管理部门核实并报局领导审定后统一发布。
 第十一条 向新闻单位发送的稿件实行分级审核。凡是涉及全国气象工作送中央一级新闻单位的重要稿件,由国家气象局领导审批;送地方新闻单位的或送中央级新闻单位但只涉及本地区气象工作的重要稿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局领导审批。有关领导人讲话的稿件或报道,必须由本人审阅。
 第十二条 凡属重大气象服务经济效益的评估、重大科研成果和业务建设、外事活动、先进人物事迹的宣传报道,由宣传归口部门核实后,送同级局领导签发;凡是报道各单位一般性的气象业务、科研、教学工作的稿件,由本单位领导签批经宣传归口部门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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