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象宣传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一九八九年四月一日国家气象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贯彻中央宣传工作的方针政策,加强和完善气象宣传管理工作,促进气象部门两个文明建设,提高气象服务的综合效益,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气象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气象宣传工作既是气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主要手段。做好这项工作,对扩大气象工作在国内外影响,激励全体气象人员认清形势,做好本职工作,同心同德推进气象事业现代化,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的社会经济效益,具有重大作用。
第三条 各级气象部门要将气象宣传工作纳入领导议事日程,加强力量,定期研究,明确任务,检查效果,建立和健全气象宣传管理制度,并将气象宣传经费列入年度计划。
第四条 气象宣传宏观管理的范围是:气象部门各类报刊及行政简报;气象新闻稿件的发送及气象宣传文稿的出版;气象影视、声像制品和展览图片资料的出版发行。
第五条 气象宣传工作由各级气象部门办公室归口管理。各级气象系统记协、记者站挂靠在同级气象宣传归口管理部门,要在其上级组织的指导和同级宣传归口部门的管理下积极工作,加强横向联系,密切与当地新闻单位的关系,以扩大气象工作影响。
第六条 气象宣传工作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很强的工作。各级宣传单位都必须努力提高宣传人员素质,都必须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气象业务的方针、政策,围绕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积极开展宣传。
第二章 气象宣传归口管理部门的职责任务
第七条 国家气象局宣传归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的有关方针政策以及各个时期的中心任务,综合气象部门的实际,对全国气象部门宣传工作实行宏观管理。拟订气象部门年度宣传工作要点;拟订气象部门宣传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指导、协调。
(二)归口管理全国气象报刊、行政简报、宣传品出版和气象影视、声像、展览等形象化宣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