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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加强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国务院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四日发布了《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简称《条例》)。四年来,各地贯彻执行《条例》,积极开展家畜家禽的防疫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原农牧渔业部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下发的《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简称《细则》)第六条第三项第二款和第二十条不符合《条例》十条的规定,《细则》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不符合《条例》十一条的规定,引起部门之间争议,影响了《条例》的施行,有些地方的畜禽检疫单位滥设卡、乱收费,重检轻防,重流通检疫轻售前检疫。为了保证《条例》的施行,切实加强家畜家禽的防疫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撤销《细则》中第六条第三项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农业部应据此修订和完善《细则》及有关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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