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加强家畜家禽防疫工作的通知
(一九八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为了预防和消灭家畜家禽传染病,保障畜牧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国务院于一九八五年二月十四日发布了《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简称
《条例》)。四年来,各地贯彻执行
《条例》,积极开展家畜家禽的防疫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原农牧渔业部于一九八五年八月七日下发的《
家畜家禽防疫条例实施细则》(简称
《细则》)第
六条第三项第二款和第
二十条不符合
《条例》第
十条的规定,
《细则》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不符合
《条例》第
十一条的规定,引起部门之间争议,影响了
《条例》的施行,有些地方的畜禽检疫单位滥设卡、乱收费,重检轻防,重流通检疫轻售前检疫。为了保证
《条例》的施行,切实加强家畜家禽的防疫工作,特作如下通知:
一、撤销
《细则》中第
六条第三项第二款、第
二十条、第
二十二条、第
二十三条。农业部应据此修订和完善
《细则》及有关规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