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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体改委关于1989年经济体制改革要点的通知

  10.进一步改进财税管理体制。中央和地方都要试编复式预算。省级税务机构,实行中央与地方政府双重领导,以中央领导为主;主要负责人,由国家税务局提名,人事部审核任命。省以下的税务机构由省垂直领导。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条例,强化税收征管工作。
  着手研究逐步将企业税前还贷改为税后还贷的办法,并抓好试点。在重庆、上海等城市继续搞好降低所得税、税利分流、税后还贷、税后承包的试点。
  11.实行区别对待、扶优限劣的信贷政策与财政政策,促进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对需要扶植的企业,在税收、贷款上继续给予适当优惠。如因提高贷款利率而暂时无力付息,经银行和计划部门严格审定,可采取“过渡贷款”的形式,即提高利率部门暂不归还,将其转入下期贷款本金。对一般加工工业,尽量减少减免税照顾,并在贷款上予以必要的限制。
  逐步将建筑税改为投资税,按建设项目投资额征收,并根据产业政策实行差别税率,最高档可达100%。
 (三)抑制和引导消费,缓解分配不公,促进分配机制转换。
  12.进一步完善现有的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办法。坚持职工实际收入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原则。多数企业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应增加一个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劳动生产率指标。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推广工资总额与实物量挂钩。由国家体改委和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着手研究企业工资总额与行业的资金利润率和工资利润率挂钩等办法,并可选择一、两个城市进行试点。
  13.运用税收手段,调节个人收入分配。对工资外各类收入采取分类设税、一次征收和实行税款代扣的办法。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各地区、各部门自行减免奖金税、工资调节税的各种规定一律停止执行。1989年在少数大中城市的党政机关和部分高收入的行业,进行建立个人收入申报制度的试点。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私人企业的税收征管、可选择几个城市试行“有奖发票”办法。
  14.调整消费结构,引导购买力分流。提高储蓄存款利率,增加货币回笼。为此需要增设一种新的物价指数,即从1988年12月份开始,按月环比,作为调整利率和储蓄保值的依据。
  鼓励居民购买债券、股票。大力推进住房商品化,分期分批出售公房。严禁压低公房售价,变相化公为私。开展住房储蓄业务。对某些高档消费品开征特别消费税。坚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压缩和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
  15.加快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在继续完善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办法的同时,选择少数城市进行职工交纳部分保险费、个体户和农民主要由个人交纳保险费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在丹东、四平、黄石、株洲进行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选择少数城市开展建立失业保险制度的试点。在深圳、海南进行社会保障制度综合改革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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