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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国家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关于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的暂行办法
 (1989年2月19日发布)


  有计划有步骤地出售国有小型企业产权,是调整所有制结构和深化企业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国有小企业产权的出售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指的国有小企业的划分标准,原则上按1984年9月18日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国营企业第二步利改税试行办法》中关于国营小企业的标准划分。
 二、出售国有企业产权,应由各级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在目前尚未建立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地方,哪些小企业产权需要出售,应按照企业隶属关系,由财政部门会同企业主管部门报同级政府作出决定。事先应征求企业经营者和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做好职工的思想的工作,减少不必要的震荡和损失。
 三、要搞好出售企业产权的组织、协调和指导工作。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组建企业拍卖市场或产权交易市场。
 四、国有小企业的产权原则上都可以出售。当前,出售的重点是下列3种类型的企业权:
  (一)资不抵债和接近破产的企业;
  (二)长期经营不善,连续多年亏损或微利的企业;
  (三)为了优化结构,当地政府认为需要出售产权的企业。
  已经实行承包或租赁的企业,一般应在承包或租赁期满后再行出售产权。对经营不善或确有必要出售的承包或租赁企业,应按法律程序,先中止承包或租赁合同,再进行出售。
 五、国有小企业可以整体拍卖的形式出售产权,资产数额较大的小型工业企业,可以折股发散出售。
 六、国有小企业产权的购买者,可以是国内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企业、“三资”企业、私营企业、合伙团体和个人。
 七、提倡跨地区、跨行业、跨部门进行企业产权买卖,以促进一些企业和有关组织运用自己的资金、技术和管理的优势,去购买和经营被出售的企业。
 八、对被出售企业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要认真进行清查评估。由卖方所有者代表委托会计事务所、审计事务所或组织专门小组,对被出售企业的财产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和资产评估,并依据评估的资产价值、供求状况等因素,由资产所有者代表提出出售底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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