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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
 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1989年2月15日)


  为了促进沿海开放地区的发展,加强海关监督管理,我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对外公布施行。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办公用品和交通工具问题:
  我署(84)署货字第490号文规定沿海开放城市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合理数量自用的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予以免税;我署(85)署货字第283号文对经济开放区内外国企业常驻机构进口交通工具和办公用品征免税问题未提及,实际上按征税办理。考虑到目前不宜再开减免税新口子,在经济开放区的仍应征税。
 二、对利用中行和国际信托公司的外汇资金建设旅游宾馆的优惠问题:
  对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利用中行和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外汇资金建设旅游宾馆进口贷款额度内的生产和管理设备,按(87)署税字第37号文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个别地方自行批准在开放地区重点县以外地区设立所谓“重点工业卫星镇”以及建立的“工业小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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