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法定代表人:属于总经理负责制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填写总经理,经国务院批准设董事会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填写董事长。公司只能有一位法定代表人。更换法定代表人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法定代表人要办理正式签字手续。法定代表人资格要符合国家规定。
4.注册资金和实有资金要相符。资信证明或验资证明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总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包括下属子公司(即独立核算公司)的资金。
5.生产经营范围:按国家法律、法规和各种专项规定及标准化、规范化的要求重新审定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6.为了核定公司从业人员和业务骨干,除按人数按项目填报外,要另填报“公司主要领导干部基本情况表”。
7.分支机构:是指总公司的直属机构(含子公司、分公司、经营部等)。各总公司务必按规定时间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手续,提交所属各分支机构所在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总公司未办完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前,地方工商管理部门不办理其分支机构的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
(二)公司在申请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时,遇有因分立或合并而保留的公司应填写变更登记表;因分立或合并而新办的公司填写开业登记表;因合并而终业的公司填写注销登记表。上述三种表格均按一式三份填写。
(三)填写“资金平衡表”的要求
各公司提交的“资金平衡表”、“利润表”或“资产负债表”必须加盖本公司印章,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生效。
四、章程修订:公司名称、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及组织机构等有较大变化的,必须重新修订公司章程。章程条款和内容必须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
十九条规定,并经主管部门审批后报我局。
五、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收费办法
根据《关于企业法人登记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公司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按以下标准收费:
(一)公司年度检验收费人民币50元。
(二)一九八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以前登记的公司,重新登记时按以下标准收登记费:注册资金总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按注册资金总额的1‰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按0.5‰收取;注册资金总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超过的部分不再收取。一九八五年九月一日以后登记的已按上述标准收取登记费的公司,这次重新登记时,均按年检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登记费。